​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罚!不勤勉不尽责,罚没并重!

发布日期:2021-09-28 浏览量: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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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收手? 重罚!

——稽查执法宣传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篇

一、案情简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ZQ上市公司(以下简称ZQ公司、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查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收购项目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对ZQ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董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董事、监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违法事实

监管部门调查发现,ZQ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9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8月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虚增业绩,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2019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6年公司时任董事长安排他人注册成立了A公司,2017年又以借款名义提供收购款,安排他人收购B公司100%股权,且分别对两家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作出安排。2019年度,ZQ公司与AB两家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占公司2018年期末净资产的6.78%。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

(三)披露收购项目的相关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一是公司披露的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夸大了标的公司的技术优势,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收购事项及对标的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趋势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二是回复交易所有关收购项目亏损原因关注函的公告,实际上并非导致收购项目连续亏损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投资者对标的公司科研实力及未来盈利情况的判断,构成误导性陈述。

三、陈述申辩

ZQ公司相关董监高主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无手段、不知悉控股子公司财务造假;无手段发现董事长故意隐瞒AB两家公司关联关系;对关联交易等问题进行了必要的关注,多次向公司反映疑虑;适用法律不当,财务造假行为发生在2019年,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相较同类型违法事实的处罚情况,所涉嫌违法的事项比案例违法事项要轻,却受到巨额行政罚款。

四、监管意见

经复核,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具体如下:

一是ZQ公司原拟以1元收购相关核心技术团队具体运营,除员工薪酬外公司未支付其他对价。相关子公司新设后该核心技术团队短期内创造巨额利润、但半年后离职,上述迹象表明该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及盈利的真实性存在明显异常。作为公司董监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但其未能对上述情况予以必要关注并进行审慎监督。不知悉、无手段核查该控股子公司财务造假不能作为其未勤勉履行职责的免责事由。二是相关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知悉公司与AB两家公司关系密切且发生交易,应当能够发现ZQ公司与A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三是相关董监高针对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履职行为,不足以构成已尽勤勉、忠实义务的理由。四是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后,适用新《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五是量罚幅度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管部门对ZQ公司和相关当事从严从重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合计罚款金额达1450万元。

案例警示:新证券法全面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相关违法违规的责任更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收手?必将承担更重的违法违规成本。


不勤勉不尽责?!罚没并重!
——稽查执法宣传之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篇

一、案情简介

近日,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针对ZS事务所在为K上市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依法没收ZS事务所审计业务收入400万元,并处以400万元的罚款;对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二、违法事实

(一)ZS事务所为K上市公司出具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K上市公司部分在建电厂存在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情形。中断期间,K上市公司未按照会计准则暂停停建电厂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直接导致2016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虚减财务费用、虚增利润总额的情形。ZS事务所为K上市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收费400万元。在审计业务中,ZS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ZS事务所在K上市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1.未充分、适当执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程序,具体表现在:一是未恰当应对识别出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充分了解并测试与在建工程相关的控制。二是未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具有财务重大性的未完工电厂识别为重要组成部分。三是没有将未完工电厂识别为存在特别风险的组成部分。四是未按照审计准则和风险评估结果,在审计计划中将全部未完工电厂纳入审计范围。

2.未对在建工程及借款费用资本化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具体表现在:一是对在建工程的施工状态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收集在建工程相关建设月报。二是监盘抽取的样本规模不足。三是未按重要性水平执行监盘。四是未考虑与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相互矛盾的证据。

ZS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陈述申辩

ZS事务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包括:一是造成虚假记载的根本原因是K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责任在K上市公司;二是ZS事务所对监管部门已关注到的事项已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对在建工程及借款费用资本化已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三是K上市公司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虚假记载事项,系由K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合谋实施,并对其予以隐瞒,事务所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上,ZS事务所恳请考虑相关执法实践和政策,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四、监管意见

经复核,监管部门认为(以下均摘自处罚决定书):第一,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K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不能免除事务所的审计责任;ZS事务所虽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但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第二,无论K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合谋,将相关情形对该所予以隐瞒的情节,都不能免除事务所自身应履行的职责及应尽的审计责任。第三,关于处罚案例,按照《行政处罚法》要求,每起案件均系在综合考虑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基础上作出,不能简单类比。监管部门系在综合考虑ZS事务所及责任人员相关情形基础上,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第四,相关外部环境因素和政策导向,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法定的减轻或免于处罚情节。因此,监管部门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例警示:会计师事务所在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时,其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是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程序,勤勉履行审计职责是底线要求,不勤勉不尽责,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未按合同约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责令改正、警告加罚款
!——稽查执法宣传之私募基金诚实守信篇

一、案情简介

近日,证监会某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LS资本未按合同约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对LS资本采取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违规事实

LS资本相关《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经查,LS资本将旗下某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投向关联方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相关事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但LS资本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三、处罚决定

监管部门认为LS资本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LS资本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决定:对LS资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两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案例警示: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是底线要求。无视合同约定,违反法定义务,必然受到应有惩处!  


北京公司: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18、1120、1127、1129室

市场调研:010-82885719   投资咨询:010-82885739    IPO咨询:13552565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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