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不得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

发布日期:2017-01-03 发布者:朱益民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量: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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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深交所围绕“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出台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市场人士分析认为,此举对资金“脱虚入实”有规范和促进作用。

  根据备忘录显示,合作投资事项包括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成立的并购基金;市值管理与财务顾问等合作协议。

  该备忘录表示,上市公司拟参与投资或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的,除了按照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及披露8项内容:

  1.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若合作方为私募基金等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机构,应披露是否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 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情况简介。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进行说明,比如专业投资机构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4.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

  5.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是否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7.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8.合作投资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同时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 月内(不含节余募集资金);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另外对于后续信息披露上,还进行了规定,比如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者募集失败。

  若上市公司购买该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标的资产,或购买该专业投资机构推荐的标的资产的,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全部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在标的资产中的持股情况。

  2.专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的所有产品在最近 6 个月内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3.上市公司、专业投资机构与标的资产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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