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参与PPP方式汇总

发布日期:2017-01-04 发布者:计兮网 来源:计兮网 浏览量: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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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券商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通常金融机构参与PPP有以下两种方式: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既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直接投资PPP项目,也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项目。

  在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具有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能力的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PPP项目的投资运作。

  作为资金的提供方,金融机构可以为主要负责经营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或融资服务,间接参与PPP项目。融资方式可以采取基金、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形式。

  2、券商参与PPP的主要方式

  金融机构中,受制于资金来源和牌照等限制,券商主要会以服务中介的形式参与PPP业务,其介入程度无法和银行、保险相比,其发力点主要在地方政府债、项目收益债、ABS、资管计划、另类投资、PPP项目并购、财顾业务上寻找机会;参与PPP项目发债、ABS等产品的设计、承销、财务顾问等投行业务;也可以通过资管计划、另类投资等方式介入PPP项目。

  对于公司债发行,新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发布,在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期限、流通场所等方面全面“松绑”,但将政府融资平台排除在外,把PPP项目公司列入鼓励发行机构;

  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于2014年11月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实施备案制,募集资金用途灵活,且不受净资产40%限制;

  对于项目收益债,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3月17日发布《项目收益债业务指引》,其本质还是秉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理念,与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竞争;项目收益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比较类似,只不过隶属监管部门不同,这两类产品都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未来现金流预测,二是破产隔离,这两个要素在我国实现难度都很大。

  资产证券化和项目收益债是券商参与PPP项目的主要渠道。

  (1)资产证券化

  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就可能被证券化,很多基础设施类的PPP项目,如供热、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公共交通、高速公路等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是良好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去年11月企业资产证券化采取备案制后,大大简化了证券化项目设立和发行手续,交易所的挂牌转让和协议式回购也提高了产品的流动性,证券公司(包括基金子公司)可以通过成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对有稳定现金流的PPP项目进行证券化,运用现金流分层等结构性金融技术,发行不同期限和信用等级的资产支持证券,为PPP项目融资。

  2015年1月,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对不适宜采用资产证券化业务形式、或者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进行列明。《指引》明确将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列入负面清单。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这一规定为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政策可能。

  案例介绍:民族证券成立的“濮阳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发行1-5年不等的五档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所得收入用于购买濮阳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合同收益权,投资者收益来源于濮阳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收费,并有濮阳市自来水公司担任差额补足义务人,在现金流不足以支付投资者本息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此类项目为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

  

 

  濮阳供水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结构图

  (2)项目收益债

  43号中明确项目收益债是PPP项目的融资方式之一。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项目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财政补贴以及因项目开发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入。

  案例介绍:2014年11月,“14穗热电债”成功簿记建档,中标利率6.38%,低于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6.55%,成为发改委审批的首单项目收益债。“14穗热电债”规模8亿元,期限为10年,从第三年起分期还本。资金投向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发行人是项目建设运营主体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收入来源包括垃圾处理费收入、发电收入、金属回收收入和即征即退增值税等,通过专户专项归集。同时,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分别对债券本息提供差额补偿,确保债券的本息偿付,债项信用等级为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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