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PPP项目如何获取政府的(PPP)项目奖补资金??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胡平 浏览量: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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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央层面,各部委推进PPP项目的补贴政策已经明确。国家发改委的工作抓手是项目推介,基于项目审批,要求各省区市发改委建立PPP项目库,到2015年底,发改委总计推介PPP项目数2500多个,总投资金额达到约4.2万亿。在2015年11月,发改委出台了《PPP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开展的PPP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补助。

  财政部的工作重点是项目示范,到2015年底,财政部推出的两批示范项目共计233个,总投资金额达到约8千亿。2015年12月,财政部公布《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的存量项目,给予2%奖励。因此,财政部对PPP示范项目的支持力度更大,包括PPP项目开展的前期费用(中介咨询费用),有测算,财政部对存量项目的补贴达到项目金额的5%,按此比例估算,财政部的示范补贴总额至少在百亿人民币规模以上。

  在省级政府层面,各地政府落实PPP模式补贴。其中,省级政府加大对PPP省级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的补贴。如PPP项目金额已超万亿规模的山东省,省财政对重点PPP项目规划、论证等前期费用给予补贴,同时,在2015年新上项目银行贷款,给予1-3年的银行贷款贴息,截至2016年1季度,山东省PPP项目金额11368亿元,占到全国总量的近八分之一。2015年福建省财政已经兑现9个示范项目奖补资金2500万元,此外预先下达各地前期费用奖补资金7210万元。

  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贴重点看,主要补贴在项目的前期费用和项目融资阶段,目的加快PPP项目启动。从项目购买和执行的市(县)级政府来看,市(县)的补贴主要在项目运营阶段,除了提供一定的直接补贴外,间接补贴力度更大,隐蔽性更高,如土地用途专用和协议出让;以保障PPP项目收益为目标,由财政购买提前锁定公共产品价格。因此,具体到某些项目,市(县)财政补贴的强度更高。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

  其中,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

  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定量评审侧重审查项目质量,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示范推广价值、化解债务或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等。

  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江苏省(附政策原文——往下翻):

  申报奖补资金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财政部和省试点示范的PPP项目。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完成项目实施落地,即:每年度公布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在下一个年度内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并报省财政PPP办公室备案、项目采购等程序。

  (三)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须符合国家、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等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并严格遵守项目操作流程,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选了社会资本方,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择优选择合作方,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应已签署PPP项目合同,并按规定公示。

  (四)试点示范项目在申报奖补资金时,应已按方案及合同规定设立了项目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已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并随着项目五个发展阶段,及时更新填报系统中的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第五条 不符合试点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以及超过规定时间未落地的项目,不享受奖补政策。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试点示范PPP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向省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苏财规【2016】10号);

  (四)项目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财政厅PPP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对各地申报奖补的PPP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奖补项目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符合要求的PPP试点示范项目,省财政将按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正式签署的合同金额),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予奖补:

  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分段计算)奖补比例

  不满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

  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4%

  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部分不超过3%

  2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部分不超过2%

  5亿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

  省财政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奖补比例。对省辖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县(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河北省(附政策原文——往下翻):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两部分。奖励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补助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

  第五条 奖励资金:对PPP示范项目和落地项目进行奖励。

  1.示范项目奖励。对经过评审纳入财政部PPP示范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每个项目奖励2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至100亿元的奖励280万元,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350万元。

  2.落地项目奖励。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财政部PPP示范的落地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并签订合同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对有示范项目或落地项目的市、县进行工作补助。采用因素法,分档进行工作补助。分配因素包括年度PPP综合信息平台审核通过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信息更新及时性和内容完整性、推介项目数量、落地项目数量、业务培训次数、引导支持政策出台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及项目分析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

  第七条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等与PPP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的组织汇总工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汇总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项目相关信息应与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一致。

  1.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清单;

  2.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政府审核意见等;

  4.市、县政府公开推介、业务培训、出台政策制度情况、季度统计报表、项目分析报告等。

  附:两省政策原文

  苏财规【2016】25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精神,调动各地加快PPP项目实施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省财政研究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6月6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和《江苏省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金〔2014〕8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拓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PPP项目奖补资金”),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和部门推广PPP模式的积极性,鼓励融资平台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改造,支持我省PPP试点示范项目规范开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PPP项目示范案例,推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

  第三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包括财政部及省试点示范PPP项目。

  第四条 申报奖补资金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列入财政部和省试点示范的PPP项目。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完成项目实施落地,即:每年度公布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在下一个年度内完成项目方案编制并报省财政PPP办公室备案、项目采购等程序。

  (三)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须符合国家、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等出台的一系列相关制度文件,并严格遵守项目操作流程,通过省级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选了社会资本方,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公开择优选择合作方,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应已签署PPP项目合同,并按规定公示。

  (四)试点示范项目在申报奖补资金时,应已按方案及合同规定设立了项目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申报的试点示范项目应已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并随着项目五个发展阶段,及时更新填报系统中的项目进展信息,填报内容真实、详细、完整。

  第五条 不符合试点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以及超过规定时间未落地的项目,不享受奖补政策。

  第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试点示范PPP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向省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财政部门正式行文的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二)PPP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苏财规【2016】10号);

  (四)项目正式签署的PPP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公司成立的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财政厅PPP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对各地申报奖补的PPP项目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对奖补项目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符合要求的PPP试点示范项目,省财政将按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正式签署的合同金额),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予奖补:

  社会资本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金额(分段计算)奖补比例

  不满5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

  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4%

  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部分不超过3%

  2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部分不超过2%

  5亿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

  省财政将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具体项目奖补比例。对省辖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县(市)范围的单个PPP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及与PPP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做好PPP项目奖补资金申报、初审、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奖补政策落到实处,为推广PPP模式创造良好环境。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效益好、示范作用强的优质项目。使用PPP项目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PPP项目奖补资金。对PPP项目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对PPP试点示范项目后续进展进行跟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项目的运行模式改变不符合PPP要求的、社会资本方提前拆资或出资比合同约定金额减少等情况的,省财政厅将追回相关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直管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经济新增长点,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0日

  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广应用,规范PPP项目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6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等相关文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省级财政预算“推广运用PPP模式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PPP模式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强化导向、突出重点、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两部分。奖励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补助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

  第五条 奖励资金:对PPP示范项目和落地项目进行奖励。

  1.示范项目奖励。对经过评审纳入财政部PPP示范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每个项目奖励2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至100亿元的奖励280万元,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350万元。

  2.落地项目奖励。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财政部PPP示范的落地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并签订合同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对有示范项目或落地项目的市、县进行工作补助。采用因素法,分档进行工作补助。分配因素包括年度PPP综合信息平台审核通过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信息更新及时性和内容完整性、推介项目数量、落地项目数量、业务培训次数、引导支持政策出台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及项目分析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

  第七条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等与PPP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的组织汇总工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汇总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项目相关信息应与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一致。

  1.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清单;

  2.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提交的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3.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审核意见、政府采购文件及成交(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及政府审核意见等;

  4.市、县政府公开推介、业务培训、出台政策制度情况、季度统计报表、项目分析报告等。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PPP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有关材料,并对各自涉及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参照《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规定的评审标准对落地PPP项目进行评审,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进行专业审查和综合评判,结合省级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统筹考虑,确定奖补资金数额。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确定的奖补数额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将市、县奖补资金下达到相应市、县财政部门,对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拨付省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奖补资金管理部门为市、县财政部门,省直奖励资金管理部门为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奖补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制定使用方案,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保证资金安全,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奖补资金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绩效指标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规范性等;产出指标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示范项目数量、落地项目数量等;效果指标包括通过实施项目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预算,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分别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每年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省级财政安排以后年度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财资合〔2015〕8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产业投资基金对PPP项目的间接扶持力度加大。

  各地政府建立PPP基金,为PPP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渠道,实现以少量财政撬动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的金融杠杆作用。

  在中央层面,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要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用好1800亿元引导基金,而随着财政部联合10家机构共同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支持基金”。由此,首只国家级的PPP基金浮出水面,参照5到10倍的杠杆,其撬动万亿投资的规模相当可观。

  PPP基金已在国内遍地开花,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四川及新疆等省级部门成立PPP引导基金,规模在千百亿以上,如新疆PPP引导基金的募资规模1000亿元。这类引导基金的投资区域集中在其行政区域内,省级部门设立PPP基金,多以母子基金等投资形式,再投资于各个城市上报的PPP项目,通过股权投资,可以充实PPP项目资本金、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另一种,地方融资平台或地方国有企业发起的PPP产业基金,如近年来,在各市(县)政府的推动下,成立的地下管廊、水务等产业投资基金公司,由本级国资背景平台公司直接主导项目的开发。

北京公司: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118、1120、1127、1129室

市场调研:010-82885719   投资咨询:010-82885739    IPO咨询:13552565382

上海公司:黄浦区延安东路45号工商联大厦717室

市场调研:021-61397134    投资咨询:021-64023562    IPO咨询:13611322396

广州公司: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30号富力盈通大厦41层    电话:020-84593416  13527831869

深圳公司: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2栋26C1室    电话:1814856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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