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四批PPP示范项目本周评审,这8大要点缺一不可!

发布日期:2017-11-21 来源:财政部金融司 浏览量: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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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财政部金融司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加强示范引领,充分发挥PPP在稳增长、惠民生、防风险中的积极作用,财政部正会同行业部委组织评选第四批PPP示范项目。

  本次示范项目评选紧紧围绕解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主要矛盾”,着力补足短板,重点聚焦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等领域,优先支持存量项目,通过示范项目引领带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

  截至目前,财政部已会同行业部委推出三批共697个PPP示范项目,投资额1.8万亿元,其中已落地项目572个,投资额1.5万亿元。第四批共征集各地申报项目1226个,投资额2.12万亿元。

  今年7月,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9部委联合发文部署第四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

  “三优先”领域

  据财政部金融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项目申报筛选标准将更加严格,对于前期工作的要求也更高,但同时,财政部也提出了“三优先”的项目申报筛选方针。据介绍,在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的申报中,将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务院确定的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市县的项目;优先支持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消费安全、智慧城市和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养老等“幸福产业”的项目。在项目评审环节,财政部提出将综合考虑三类优先支持的项目类型和各组平均分,形成示范项目名单。

  8项申报条件

  从申报条件来看,此次项目申报需要同时满足8项条件,否则将不予受理。

  这8项条件包括:

  1.项目属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商贸基础设施、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

  2.项目已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3.新建、改建项目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按规定完成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或备案、供地方案等前期工作。存量项目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已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4.项目已完成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至少进入采购阶段。

  5.项目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营绩效考核机制,有经营性现金流,投资回报机制以使用者付费为主。

  6.含项目建设期在内的项目合作期限不低于10年。

  7.项目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8.符合行业部委的支持方向和政策要求。

  政策原文:

  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委、局)、科学技术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委)、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市政、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厅(局、委、办)、商务厅(局)、文化厅(局)、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委(局)、铁路监督管理局、民用航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深入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工作,加强示范引领和样板推广,带动更多PPP项目落地实施,充分发挥PPP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财政部会同行业部委联合启动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第四批PPP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由财政部会同相关行业部委联合开展。项目申报筛选注重激发市场活力,激励先进地区,突出行业破冰和引领带动效应,优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项目,优先支持国务院确定的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市县的项目,优先支持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消费安全、智慧城市和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养老等幸福产业的项目。鼓励规范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公共服务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运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二、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一)项目属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商贸基础设施、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

  (二)项目已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http://cpppc.org)项目库。

  (三)新建、改建项目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并按规定完成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核准或备案、供地方案等前期工作。存量项目涉及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已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四)项目已完成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至少进入采购阶段。

  (五)项目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营绩效考核机制,有经营性现金流,投资回报机制以使用者付费为主。

  (六)含项目建设期在内的项目合作期限不低于10年。

  (七)项目不得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八)符合行业部委的支持方向和政策要求。

  1.市政领域项目,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行业的意见》(建城〔2016〕208号)等文件精神贯彻实施。

  2.农业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50号)精神贯彻实施。

  3.旅游领域项目,应当符合《“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基本要求。优先支持旅游信息化提升工程;旅游厕所、旅游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特色旅游功能区、国家精品旅游带、国家旅游风景道、特色旅游目的地等重点领域旅游公共服务项目。

  4.铁路行业项目,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发改基础〔2015〕1610号)精神贯彻实施。

  三、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所属层级分为两类,省级及以下地方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直属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

  地方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形成申报项目清单(详见附件),并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完成线上申报后,将书面申报报告及申报项目清单上报财政部。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可结合工作安排参与项目初选工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本行业申报项目清单抄报相关行业部委。

  中央部委项目由相关行业部委会同财政部对口司局联合组织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汇总形成申报项目清单,由各行业部委进行线上填报并书面报送财政部,完成线上填报即进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行业部委在工作中评选的各地试点项目以及实施机构为地方各级单位的项目,按照地方项目进行申报,行业部委可出具推荐意见书。

  每个省(区、市)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0个,各行业部委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5个。各省(区、市)以及各相关行业部委应于2017年8月25日前,提交书面申报报告和申报项目清单,并同时完成线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本次项目申报筛选不接受线下申报项目和材料。

  四、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汇总及形式审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PPP中心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形式审查,形成备选项目清单作为评审对象。

  (二)项目评审分组。备选项目按照行业领域进行分组评审,分为:交通运输组,市政公用事业组,综合开发组,农林水利与环境保护组,幸福产业及其他组。

  (三)评审专家组成。每个评审组由7名评审专家组成,包括行业专家2名,政策、财务、法律、咨询、学术专家各1名。评审专家采取PPP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方式,于集中封闭评审开始前2日确定。各行业部委和我部对口司局可各指派1名负责相关业务的处级干部,作为观察员身份参与项目评审,提供政策指导。

  (四)项目名单确认及发布。项目评审结束后,按照每个项目评审组的评分从高到低顺序,综合考虑民营企业参与程度、国务院确定的推广PPP模式成效明显市县、环境保护和幸福产业等三类优先支持的项目类型和各组平均分,形成示范项目名单。示范项目名单形成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由财政部会同各相关行业部委联合发布。

  五、项目管理要求

  (一)对于入选的示范项目,符合条件的将获得中央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支持。

  (二)对于不再具备继续按照PPP模式推进条件,以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项目,将移出示范项目名单。

  (三)对于入选的示范项目,将适时对外公布申报材料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财政部将联合行业部门成立督导组,检查指导示范项目执行落实情况,促进PPP模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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