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证监会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规范和清理的权威指导资料

发布日期:2017-12-28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浏览量:5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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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7年IPO关于关联交易规范最新指导意见: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要全面披露。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要合规、价格要公允。

  要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会影响独立性。

  同业竞争是红线,关联交易要规范、减少,信息披露要充分。举例:某拟上市企业前次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更换券商后进行了披露,否决,前任券商被处罚。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处理方法中对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核查力度要加大;通过关联交易来看发行人的独立性。

  目前会里在关注和研究一种新的类关联交易情形,就是共享一个生态、共享一个流量入口。不是说绝对不行,如果价格、比例没毛病也可以。

  具体举例说明:

  ①如某地产公司,其物业公司申请上市,拥有同样的客户。

  ②共享生态和流量入口,类似的客户和机会在市场上获取需要大量费用,如果你的大量业务机会来自这种生态体系,价格公允性又难以说清楚,问题就比较大。比如:阿里或者腾讯下属企业,基于阿里或者基于腾讯的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导入的流量,尽管并不是跟自己的大股东进行交易,但实际上是利用了大股东所创造的生态和流量入口。

  根据证监会相关培训整理以下关于关联方规范和清理及减少关联交易的资料,作为投行在项目中工作的具体指引,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22011年保代培训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

  (1)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必要的后勤可以放在上市公司,有利于持续经营;(2)新引进战略投资者如存在交易要关注是否公允、是否持续。

  (3)尽量少做非关联化,是否之前存在违法违规、是否涉及环保问题,非关联化无合理理由,会对真实性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审核。

  (4)需要明确、全面的核查是否真实,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5)证监会在做研究,拟日后出个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说明。

  (6)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注销关联交易企业的,建议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再报,可以了解和观察报告期内业绩是否与关联交易关系紧密。发行人向前5大采购,其中某供应商原来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后来做了转让了,又不能提供报表来判断。

  (7)IPO的关联方认定是取最严格的认定(包括会计准则、招股书准则、上市规则)。远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做为关联方披露。

  (8)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9)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从事的相关业务必须纳入上市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11)重点关注发行人与新引进战略投资者之间交易:交易公允?可持续?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

  (12)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需要提供清算或转让之前的财务数据,审核中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或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涉嫌业绩操纵?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披露,若被动披露则是诚信问题,审核会更加严格。

  (13)关联交易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

  (14)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非关联化处理,不必要,不鼓励,要降低持续性的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

  (15)财务独立性

  经常性关联交易:财务独立性存在缺陷A、发行人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视同“准关联交易”。是否是重要控股子公司?此类交易重点核查、关注,如实披露,未来修改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时予以考虑。B、报告期内注销、转出的关联方,实质审核,转让前后均视同关联方审核,注销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财务数据。

  32012年保代培训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

  (一)主板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对于关联关系的确定,公司法第217条有明确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根据公司法,除股权外,利益输送亦可界定为关联关系,应从严要求,从多个角度、多个规则考虑确定关联关系。有些情况即便按照某些规则不属于关联方,但也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为关联方并披露出来。从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输送的方面考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股东是指5%(含)股份以上的股东,但是也要关注股东对发行人的实质影响情况,即使股份比例小,但是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比如主要商标、技术许可等,也要重点关注;最后也要看股权分散情况,股权较分散的,和股权较为集中的,对主要股东的判断是有差异的。

  引进战投的交易会重点关注其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规和交易是否持续,如有的公司引进采购商、客户作为战投。

  2、关联交易

  首先是充分披露,其次是定价机制。

  (1)关联交易:首先要求资产的完整性,从源头上截断了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对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的,比如生产场所、土地、重大商标、重要知识产权等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构成上市的重大影响,应该考虑一起上市;如果是和非关联方、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专利许可、资产租赁行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允许存在此类经常性关联交易;总的来说,我们还是鼓励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尽可能纳入整体上市。

  (2)对于家族企业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的,要尽可能整合,实现整体上市;

  2)如果是兄弟姐妹和远房亲属关系,独立发展和分散经营的,如果原业务是一体发展然后分开的,则能整合的整合,如果确实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比如类似江浙、广东地区的,由于产业聚集之类的亲属间同业竞争问题,一、看业务关系紧密度,比如为发行人做配套的,关联关系强的,应当整体上市;二、看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三、业务内容的重要性,重要的应当整体上市;四、看原来是否一体化经营、后来分开发展的还是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前者应当整体上市,后者如果从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客户等方面都是独立的,可以不整合。

  3)如果不影响到独立性,需要对日后是否收购、具体的收购安排、定价公允性作以披露和承诺。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的也要关注。

  (3)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只要不构成对发行条件的实质性影响,提早披露,不一定是坏事,待被举报就被动了。核查内容: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采取企业关闭、清算、或者转让出去的;对于关闭或者清算方式的,请注意资产及人员是否处置完毕和安排,是否存在很容易恢复生产经营的问题;对于转让的,要注意是否转给了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是否已经转让完毕,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我们要求申报材料里头对转让出去的子公司要明确表述转让后若干年没有收回计划。3)关注是否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粉饰报表。如上市前,效益不佳将其非关联化,未纳入整体上市范畴。上市之后,效益改善,通过定向增发将其收购。该等行为有粉饰报表之嫌。

  3)不要仅仅为拼凑发行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安排。

  关联企业处理:

  剥离: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注意应对受让方仔细调查:①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②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混同或关联。要重点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存在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剥离给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转让价格,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案例】捷顺科技剥离给独立第三方。

  转让:如果关联企业由于拟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而成为关联方,实际上拟上市公司与该关联企业并无交易事项,则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案例】巨龙管业转让关联方股权。

  并购: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案例】爱康科技收购销售公司。

  合并: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与拟上市企业存在混同,则建议将该企业与拟上市企业合并,具体做法可以是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案例】百润股份发行人吸收合并关联企业。

  清算: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产生障碍或不良影响(如:经营不善、未通过年检、曾受过行政处罚等等),则应考虑将该等关联企业进行清算、注销。应重点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案例】星星科技清算注销经营不善的关联企业。

  关联交易处理:

  重点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例如,《2011年保代培训第一期》就指出“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即如果拟上市企业对某笔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到资产的完整性,则应当对该笔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1.如果关联交易的对象是设备、生产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类交易,影响到拟上市企业资产完整性的,则最好将该资产纳入上市主体,转让至发行人名下。个别办公性用房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案例】星星科技向关联方购买经营性资产。

  2.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案例】初灵信息将零部件供应商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董监高及其亲戚不能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同一家公司,因而如果存在此类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身份不合规的投资人应当将其投资权益转让出去。【案例】捷顺科技实际控制人与高管共同投资。

  (4)拟上市公司在前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普遍存在同一控制人名下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和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进入报告期之后,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停止。首先,自然人账户(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借贷;其次,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第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资金。对于已经存在的资金拆借,需要调查是否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案例】星星科技报告期内资金拆借。

  注意过桥被否:苏州通润

  (5)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关注重点,并非完全禁止,关注交易内容,与经营的关系,如果是产供销的核心环节,则可能对独立性影响较大。因此要判断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上市后独立规范运作,是否影响中小股东利益。比如食堂等后勤福利,如果价格公允,是允许的。

  其他考虑因素:电影院线租赁场所,如果大股东做商业地产,可能存在些关联交易,希望关联交易比例降低,行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如果不符合发行条件,也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涉及关联交易产品的竞争和市场,具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和竞争机制;与大股东的利益冲突、公司的治理结构等是否完善有效。

  尽量少做非关联化,是否之前存在违法违规、是否涉及环保问题,非关联化无合理理由,会对真实性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审核。需要明确、全面的核查是否真实,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6)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关联业务的处理

  直系亲属拥有的相同、相似、上下游资产业务必须整合进来。

  旁系亲属等尽量整合,旁系亲属的情况,要从资产来源,渠道的重合性等来进行判断,而且鉴于中国的家族控制人文,一般都要求整合,同时相关整合做为同一控制下合并来对待。确实无渊源的独立发展起来的,如果业务之间的紧密度高应整合,如果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发展、没有关联交易的可以不整合;c.亲戚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是否整合的一个要素。独立性的角度进行判断,对于关联交易会里还是明确要求要不断规范和减少的。

  总体建议:能进来还是进来

  (二)创业板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1)我们原来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果股权关系较分散,我们会扩大范围,关注主要股东的关联交易问题;如股东持股比例为4.9%等,为发行人大客户,均应按照关联交易披露。股东包含创投等投资机构,是否持有相同或相似业务也在审核范围内。

  (2)关联方披露:要对报告期内的做完整、充分的披露;不得隐瞒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及注销公司、客户关联情况,具体关注该类企业的业务经营及基本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在报告期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及持续性、非关联化公司转让后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注销公司的资产和人员等的处置情况。有些会追溯到设立、注销、转让后的经营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非关联化的关联方也要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内,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的影响,交易金额占交易双方的收入、成本的比例,注意要看占交易对方的比例,判断是否重大影响。

  (3)关注董监高的兼职问题,比如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担任重要职务外还在关联企业担任重要经营性职务的,那么要考虑是否足够精力、是否能客观公正得履行职责。

  (4)发行人和关联方合资成立企业:

  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合资成立企业的,申报前必须清理;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资成立企业的,我们也要重点关注,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要清理。

  2、关联交易

  不存在显失公允的交易:定价依据、与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显失公允的,将提请关注。案例:历史上有关联交易,占比<5%,差价超过5%不公允,但是不构成发行障碍,只要披露清楚。案例:由于无法找到公开第三方价格,为证明公允性而寻找第三方交易,且交易金额极小。这种做法没有必要。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交易:交易比例(关联交易比例>30%仍会重点关注,而且要看交易占对方营收的比重)、交易内容及必要性。不仅仅看关联交易金额,同时也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3、结论性要求和重点核查

  (1)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2)新引进战略投资者如存在交易要关注是否公允、是否持续。重点关注发行人与新引进战略投资者之间交易:交易公允?可持续?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引进战投的交易会重点关注其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规和交易是否持续,如有的公司引进采购商、客户作为战投。

  (3)IPO的关联方认定是取最严格的认定(包括会计准则、招股书准则、上市规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为关联方并披露出来。从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输送的方面考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注意应对受让方仔细调查:①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②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混同或关联。要重点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存在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剥离给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转让价格,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5)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6)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如股东持股比例为4.9%等,为发行人大客户,均应按照关联交易披露。股东包含创投等投资机构,是否持有相同或相似业务也在审核范围内。

  (7)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合资成立企业的,申报前必须清理。

  (8)不存在显失公允的交易:定价依据、与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显失公允的,将提请关注。案例:历史上有关联交易,占比<5%,差价超过5%不公允。

  4总结:关联方规范及关联交易减少及处理措施

  建议:1、停止向关联方(参股公司)进行持续性的采购和销售;

  2、若向参股公司采购和销售金额较大,建议发行人收购;收购后可持续交易;

  3、对于历年的交易核查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务的真实性,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4、新引进的战投采购或销售公司的产品,按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核查。

  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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