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管理办法》拟修改!对目前IPO审核的影响几乎为零?

发布日期:2022-03-04 浏览量: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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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证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修改内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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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

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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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之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主体资格”的第九条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例如,设立于2015年3月6日的富士康,报送招股书(申报稿)的时间是2018年2月1日,此时距离发行主体成立还不满三年,但富士康仍然选择了提前申报。

富士康重大事项中作出如此表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时间未满三年,公司已就前述情形向有权部门申请豁免。”

2018年5月11日深夜,证监会核准了富士康首发申请,后者及其承销商将与上交所协商确定发行日程,并刊登招股文件。
 
2018年6月8日,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工业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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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 3 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即仅删除“经国务院特批的除外”。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依然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关于首发管理办法修改的解读

据一位在一线券商担任保代并从业十余年的微博大V透露,首发管理办法的修改对目前IPO审核的影响几乎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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