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额度公式的演变
发布日期:2021-12-01 06:30:12 浏览量:0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践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比较常见的行为。一方面募集配套资金能够用于支付交易对价从而缓解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能够进一步控股控制权(实际控制人认购),也可以进行诸多复杂的利益安排(其他特定主体认购),是一项颇受欢迎的制度。募集配套资金制度自诞生以来,其额度的计算公式貌似简单,但简直被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玩”坏了,不断发生不同的理解,其基本变化公式如下:
时间段 | 计算公式 | 具体解释 | 备注 |
2011年《重组办法》时期 | 交易总金额×25% | 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借壳无限制 |
2013年《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时期 | 交易总金额×25% | 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 借壳则不得以补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 |
2014年《重组办法》时期 | 交易总金额×25% | 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 | 借壳则不得以补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 |
2015年12号意见时期 | 拟购买资产价格×100% | 拟购买资产价格=发行股份支付部分+现金支付部分 |
借壳也可以以补流为由募集配套资金 |
前述时期的相关公式均已失效 | |||
现行《重组办法》时期 | 拟购买资产价格×100% | 拟购买资产价格=发行股份支付部分(不包括现金支付部分) | 借壳则不得募资募集配套资金;无论是否构成借壳,募集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补流 |
一、2011年《重组办法》时期:交易总金额25%,借壳无限制(已失效)
2011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为表述便利,不同时期均统一表述为《重组办法》)第一次在规章层面明确出现了募集配套资金的表述,其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后期不断修订的《重组办法》基本上保持了该表述。之后,2011年版本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现已失效)相关规定如下:
“二、《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现就该规定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融资提出适用意见如下: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25%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不属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在本阶段第一次提出了募集配套资金额度的计算公式,即交易总金额的25%,貌似简单,但对于何谓“交易总金额”,在不同的案例中计算方式是不同的,多数选择的公式为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能募多点尽量募集多点),导致在计算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时必须要采用一次元方程式方式进行(宝宝好担心自己的数学水平)。同时,该阶段的募集配套资金的适用范围并无特别的限制,通常进行充分论证即可。
二、2013年《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时期,交易总金额25%,借壳则不得以补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已失效)
2013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的问答(该问答目前已失效),本次问答对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限制,即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但是对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也做了规定,即以下情况不得以补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1)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有钱你还要钱);(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明显未达到已公开披露的计划进度或预期收益(错一次就不要再错);(3)并购重组方案仅限于收购上市公司已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要那么多钱干嘛);(4)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修订对于交易总金额的计算没有明确,市场上仍是按此前的公式理解进行操作。
三、2014年《重组办法》时期,交易总金额的25%(但交易总金额本身的理解做了减法),借壳则不得以补流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已失效)
2014年10月份新《重组办法》修订完成,在其出台后,证监会于2014年11月2日发布了《关于并购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计算比例、用途等问题与解答》(这个问答部分失效),给市场做了一道“数学题”,即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其中该问答对“交易总金额”的理解也给出了解答,根据该解答,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如前所述在以往的诸多案例中,交易总金额往往被简单直接计算为“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从而导致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可以随着现金支付部分的增加而增加。而实际上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当中如存在现金对价部分的话,则与本次交易金额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这一个近乎“微小”的调整意义巨大,能够对于规避借壳手法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在过往的重组案例中,为了避免构成借壳,上市公司的原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加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从而避免借壳,但是如想达到加强控制的目的,往往需要认购到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达到此效果,现根据新的公式,认购的程度受到数额的限制,可能难以达到加强控制效果,势必对规避借壳造成限制。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中的“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的认定标准及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形与前一阶段基本保持一致。但本次问答要求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在论证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时应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对象和价格,必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预期收益、内部控制制度及失败补救措施,进行充分地分析、披露。
四、2015年12号意见时期: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借壳也可以以补流为由募集配套资金(已失效)
2015年4月24日,证监会再次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随着2016年9月新《重组办法》及其配套的新12号意见的实施,本阶段的12号意见已经失效),并同时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该问答已失效),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前一阶段“紧箍咒”的要求,按照前述政策的规定,即便是借壳,募集资金也可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数额的计算公式也发生了改变,具体如下:(1)扩大募集配套资金比例。原政策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本次政策将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从25%扩大至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2)进一步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即明确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3)本次修订前的原政策的募集配套资金的计算基准为交易总金额,而交易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本次调整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更为明确,某种程度上属于提高了比例,但降低了基准(一般而言,交易总金额包括了部分募资部分和资产交易价格)。
与后一阶段发生争议的地方在于,本次问答确定的基准“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在本阶段的中包括现金支付部分,也包括股份支付部分。
前述“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在当年的9月份进行了更精细化的微调,即根据2015年9月18日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30%”。
五、现行《重组办法》时期:购买资产价格的100%,但购买资产价格是指发股支付部分的价格(不包括现金支付部分)?借壳则不得募资募集配套资金,无论是否构成借壳,募集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补流(有效)
2016年6月,现行《重组办法》开始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同时,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目前仍有效),该问答提出了以下几个致命的问答: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怎么计算?
答:“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
2、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有何要求?
答: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仅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2016年9月,新的《重组办法》公布,根据新《重组办法》第四十四的规定,构成借壳上市的不得募集配套资金。与新《重组办法》同日公布的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与本阶段前述规定保持了一致。
本阶段较大改变的是“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确定问题,即“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准确含义,这个确定直接决定了募集配套资金的数额。目前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按字面理解,认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时,以股份支付作为对价的部分,而非标的资产总价格,也即要扣除现金支付的部分;另一种按照惯例理解,认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含义未有变化,依然指拟购买资产总价格(包括发股支付部分和现金支付部分),即“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只是定性的一种表达,即单指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一行为(与纯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相对应),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只是一贯的表述习惯,其中包含了现金支付部分。
但经我们检索新公式出台后的重组案例,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按“股份支付作为对价的部分,而非拟购买资产总价格,也即要扣除现金支付部分”的理解越来越成为主流。
2016年7月1日,精华制药(002349)公布交易预案,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共计11.22亿元收购阿尔法药业100%的股权,其中发股方式支付的交易对价为62,428.08万元,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80,000万元,已经超过了发股支付部分100%的比例限制。但7月7日深交所向精华制药发送了《问询函》针对此事项进行问询。《问询函》的原文表述为:“请你公司披露本次交易方案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精华制药随即调整了交易预案,将募集配套资金总额调整为不超过55,491.66万元,比例从128.147%下降为88.889%,已经低于100%。我们也检索了新公式出台后部分重组案例的情况,统计如下:
发行人 | 交易标的总金额(万元) | 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万元) |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万元)*不超过 | 募集配套资金/以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 公布预/草案的时间 |
金盾股份 | 105000 | 105000 | 101663 | <96> | 2016年11月1日 |
美尚生态 | 150000 | 70800 | 70800 | <100> | 2016年6月24日 |
浙江东日 | 119154 | 80000 | 80000 | <100> | 2016年6月29日 |
维尔利 | 85000 | 70000 | 17000 | <24> | 2016年10月28日 |
道明光学 | 35000 | 18200 | 35000 | <192> | 2016年10月25日 |
山西焦化 | 447470 | 387470 | 120000 | <30> | 2016年10月27日 |
华灿光电 | 165000 | 165000 | 20000 | <12> | 2016年10月14日 |
明牌珠宝 | 240000 | 168000 | 76000 | <45> | 2016年9月27日 |
林海股份 | 45872 | 41285 | 22936 | <55> | 2016年9月5日 |
大豪科技 | 20900 | 10900 | 10550 | <96> | 2016年9月1日 |
新力金融 | 237872 | 181272 | 150000 | <82> | 2016年9月14日 |
大豪科技 | 23300 | 20900 | 10550 | <50> | 2016年8月31日 |
先锋新材 | 118347 | 86017 | 34000 | <39> | 2016年9月14日 |
龙洲股份 | 124215 | 62108 | 58000 | <93> | 2016年7月6日 |
王子新材 | 500000 | 273300 | 266700 | <97> | 2016年8月26日 |
富春通信 | 105000 | 68250 | 40000 | <58> | 2016年8月29日 |
力源信息 | 263000 | 131500 | 131500 | <100> | 2016年8月26日 |
华东重机 | 147000 | 119000 | 30000 | <25> | 2016年8月22日 |
欣龙控股 | 83153 | 61153 | 75802 | <123> | 2016年7月7日 |
申华控股 | 155800 | 134300 | 24500 | <18> | 2016年8月9日 |
罗顿发展 | 160750 | 101974.95 | 101974.94 | <100> | 2016年8月9日 |
从前表可以看出,新公式出台后,仅有欣龙控股(000955)与道明光学(002632)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超过了发股支付部分的100%。
欣龙控股的预案出台后,交易所进行了问询,问询问题没有针对募集资金数额,但欣龙控股“主动”调整了募集资金数额,即“为了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欣龙控股拟向海南永昌和、蓝星金石及国傲远辉等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金额预计不超过60902万元,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前述标粗黑的部分亦是欣龙控股修订后预案的原文表述状态,貌似以强调的形式表示遵守新公式。而道明光学刚刚公布预案,其计算公式命运如何,有待后续进一步检验。
本文由“法律与金融实务探索”发布,本文作者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唐永生律师(实习生丘瑞雁对此文亦有贡献),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及作者单位,违者必究。